【检小桥说案】偷了几段电缆,咋就判了三年?
电缆是城市运行的“血管”,为路灯、监控等公共设施输送着不可或缺的电力。然而,有人却将它们视作可以随意变现的“铜丝”。殊不知,这一剪子下去,剪断的不仅是电缆,更可能触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红线,换来比想象中更沉重的代价。近日,由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盗窃公园电缆案,便是一个深刻的教训。
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杨某某趁夜深人静之际,先后四次潜入埇桥区某公园。他使用钳子等工具,盗割公园内已投入使用的监控及路灯电缆线,累计长约400米,随后将电缆中的铜芯作为废品变卖,非法获利仅约1700元。经鉴定,这些被盗电缆线的实际价值6000余元。
2025年3月,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件移送至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杨某某的行为看似是“小偷小摸”,但其盗割的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电缆被盗割,直接导致该路段监控失灵、路灯熄灭,不仅给夜晚出行的市民带来不便和安全隐患,裸露的线头更随时可能引发触电事故,其行为已经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公共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同时触犯了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应择一重罪处罚。最终,检察机关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对杨某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杨某某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提醒
公园路灯、道路照明、小区供电等电力设施,事关公共安全,绝非普通财物。盗割电缆看似“偷点铜卖钱”,实则危及千家万户出行安全、人身安全,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本解释所称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