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法院一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近日,泗县人民法院一篇案例《汪某甲与汪某乙、汪某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案——综治中心统筹多部门化解亲属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入库编号:D2026-161-1-061-069
关键词
民事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家庭成员纠纷 “三步走”调解法 综治中心 多部门联动化解
基本案情
村民汪某甲自幼与祖父母共同生活,祖父母在去世前,将家中承包地进行了调整分配,其中3.57亩承包地由汪某甲耕种。但因汪某甲长期在外,该地块被二叔汪某乙、三叔汪某丙平分耕种且确权至二人名下。汪某甲为收回承包土地,向综治中心请求帮助。
处理方式方法
综治中心受理后,考虑到当事人之间的叔侄亲属关系,调解解决更为适宜,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统筹基层人民法庭、村委会、派出所、司法所、农业农村中心、自然资源规划所等单位共同参与调解,按照“三步走”步骤推进以下调处工作:
一是全面调查取证,明确争议焦点。基层人民法庭第一时间与在外务工的汪某甲取得联系, 明确汪某甲尽快收回土地的诉求;通过电话与汪某丙沟通,汪某丙称自己愿意配合工作。通过与汪某乙面谈,了解到其认为因汪某甲与汪某丙较为亲近,担心汪某甲收回土地后全部交由汪某丙耕种,导致自己“捞不到”耕种。在明确汪某乙、汪某丙的态度后,决定由综治中心牵头,基层法庭、司法所、农业农村中心、自然资源规划所等部门联合组成调解组,进村分别与各方当事人深入沟通并调查取证。联合调解组通过核实土地历史分配情况、口头协议内容以及当前确权状态,最终明确矛盾争议焦点为:1.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问题;2.现有土地上青苗损失;3.土地返还的具体时间与方式。
二是“背靠背”调解,缓和对立情绪。农业农村中心和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运用业务专长,核实土地确权历史与现状;基层人民法庭发挥专业优势,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重点针对汪某乙、汪某丙进行释法,明确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汪某甲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考虑到现有土地上种植着青苗,如即刻返还土地,还会涉及到青苗损失补偿等,故与汪某甲等三人分别进行多次沟通,最终确定秋收后再返还土地;司法所单独针对汪某乙担心土地被收回后全部交由汪某丙耕种的顾虑进行说理,并和村委会一起就该顾虑与三方当事人商谈,确定土地返还后,汪某甲不租赁给两位叔叔中的任何一位。
三是“面对面”协商,达成平衡方案。在前期沟通基础上,联合调解组召集纠纷三方面对面调解,法庭指导调解、释法说理;派出所维护现场秩序;司法所和村委会做好三方情绪疏导;农业农村中心和自然资源规划所为汪某甲土地权属变更提供确权依据与工作支持。最终,调解组提出兼顾各方利益的方案,创新提出“确认权属、设置耕种过渡期”的方式,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归汪某甲所有,同时约定秋收后归还土地,确保当前青苗生长不受影响,并对相关禁止性要求作出明确,从源头预防未来冲突。
处理结果
三方达成和解,3.57亩承包土地的二轮土地延包信息变更至汪某甲名下;汪某乙、汪某丙暂维持当前土地耕种现状,待2025年秋季作物收割后,全部退出并将土地归还汪某甲。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0条、第331条、第3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32条、第39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家庭内部成员之间为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的纠纷,涉及农民切实利益,如不能妥善化解,易激化矛盾。本案中,通过“综治中心统筹、法庭指导、多部门联动、基层协同”化解机制,促推纠纷妥善高效化解。其中,综治中心发挥统筹协调职能,整合各方调解资源;基层人民法庭发挥专业优势,履行指导调解职能,为纠纷化解提供法律基础;村委会发挥熟悉民情、联系群众的优势,做好前期沟通与情绪疏导;司法所参与释法说理,帮助当事人理解法律规定,促推积极协商解决;农业农村中心和自然资源规划所运用业务专长,核实土地确权历史与现状,为权属变更提供政策依据与技术支持;派出所保障现场秩序,及时处置矛盾风险。调解过程中,针对现有土地种植青苗的情况,采用“确认权属、设置耕种过渡期”解决方案,既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又兼顾农村农作物生长周期实际情况,不仅快速高效化解长达多年的土地纠纷,修复了亲情关系,也避免影响现有作物及时收割,为化解类似纠纷提供有益参考。
推荐部门:
泗县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泗县人民法院 泗县草沟镇综治中心 泗县草沟镇司法所 泗县草沟镇农业农村中心 泗县草沟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 泗县草沟镇派出所 泗县草沟镇汪尚村村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