埇桥警方公布依法打击无人机“黑飞”违法典型案例
为持续维护低空空域安全,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特巡警大队联合派出所,结合实战、多措并举,强化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的管控,已连续查处多起未经实名登记实施无人机飞行活动。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埇桥警方今日公布近期侦办的典型案例。
一、朱某某未经实名登记实施无人机飞行活动
2026年2月5日,宿州市某电气设备公司员工朱某某未经实名登记,操作一台无人机,在城东街道莲花刘村附近实施飞行活动。朱某某因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韩某某未经实名登记实施无人机飞行活动
2026年1月31日,祁县镇居民韩某某未经实名登记,操作一台无人机,在祁县镇戴庵村附近实施飞行活动。韩某某因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陈某某未经实名登记实施无人机飞行活动
2026年1月29日,大营镇居民陈某某未经实名登记,操作一台无人机,在永镇镇永镇村附近实施飞行活动。陈某某因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刘某未经实名登记实施无人机飞行活动
2025年12月31日,江苏省睢宁县居民刘某未经实名登记,操作一台无人机,在宿州市埇桥区吾悦广场一号门附近实施飞行活动。刘某因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人机“黑飞”的危害
无人机“黑飞”是指未取得相应飞行资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管制空域飞行,或未实名登记就擅自飞行等违规飞行行为。无人机“黑飞”可能会造成以下危害:
一、“黑飞”无人机可能会对军民通航飞行安全造成危害;
二、“黑飞”航拍可能会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公民隐私;
三、“黑飞”无人机容易对民航航线产生威胁,扰乱航空秩序;
四、“黑飞”无人机意外出现坠落会对地面人员的人身财物造成安全隐患等。
